僧官指管理寺庙和僧尼事务的职官,由僧人担任。 宋 苏轼《海月辩公真赞》: 钱塘 佛者之盛,盖甲天下,道德才智之士,与妄庸巧伪之人,杂处其间,号为难齐,故於僧职正副之外,别补都僧正一员,簿帐案牒奔走将迎之劳,专责正副以下,而都师领略其要,实以行解表众而已,然亦通号为僧官。《儒林外史》第四回:屠户拿着银子,一直走到集上庵里 滕和尚 家,恰好大寺里僧官 慧敏 也在那里坐着。
诸位师兄中可能有一部分是知道僧官的,僧官就是管理寺庙和僧尼事务的职官,并且也是由僧人担任的。但是现在没有这种制度了,那么下面我们就来看一看僧官制度出现的主要历史背景。
由于清代是藏传佛教发展的高峰期,尤其是从顺治帝开始,至康熙、雍正、乾隆几朝呈上升趋势,到乾隆时代,喇嘛数量多达1752人。在清朝,北京藏传佛教寺庙之多、规模之大、僧人之众均大大超过了元、明两代,其发展速度可见一斑。由于僧人数量剧增后,僧人与僧人之间、僧人和社会也不可避免的会出现某种问题,在这种社会背景之下,出现了僧官制度。
僧官管理的是一定行政区域内的佛教事务。我认为强调僧官所管理佛教事务的行政区域范围十分重要。它可以将僧团的自我管理模式与世俗政权通过僧官制度管理佛教事务的模式严格区别开来。前者在佛教产生之初就已经出现,在中国佛教中得以继承和发展。它是僧团的一种自我管理形式,是一种内在的管理,可以视为僧团的“自律”。
上面就是关于僧官制度出现的主要历史背景了。我们在修行佛法的时候也是可以去多多的了解一些佛教的历史的,而且我们学习佛法的时候要有一颗敬畏的心,这样我们修行起来才有很大的进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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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诸位师兄都是听说过僧官制度的,僧官制度是封建社会朝廷任命僧官管理佛教僧尼事务的制度。始于后秦,以后历代因之。所设立的僧官有僧正、僧主和僧录等。那么下面我们就来看一看僧官制度的主要内涵是什么。
僧官制度的内涵主要包含以下几点:
1、僧官是仅仅存在于封建时期的宗教历史现象。
2、僧人才有资格担任僧官,世俗之人不能。
3、僧官的任职必须经过封建王朝的认可。
4、一般来说,僧官的管理范围是佛教事务,不涉及世俗事务。
5、僧官管理的是一定行政区域内的佛教事务。我认为强调僧官所管理佛教事务的行政区域范围十分重要。它可以将僧团的自我管理模式与世俗政权通过僧官制度管理佛教事务的模式严格区别开来。前者在佛教产生之初就已经出现,在中国佛教中得以继承和发展。它是僧团的一种自我管理形式,是一种内在的管理,可以视为僧团的“自律”。
后者是印度佛教所没有的,是封建政权管理佛教事务的特殊形式。对僧团而言,它是一种外在的管理,体现为一种“他律”。封建政府针对佛教事务的法令和规章制度是这种管理模式的基本管理原则。这两种管理模式尽管联系密切,但存在本质区别。在中国佛教史上,经常出现某个职位的僧官由某个寺院的住持来担任的情况。当他以住持的身份管理寺院时,管理模式属于僧团意图,管理的性质就有了根本不同。
作为僧官,他要管理的是一定行政区域内的佛教事务,这种行政区域大到全国,小到一县,而作为住持,他要管理的只是自己负责的寺院而已。虽然历代僧官名称不同,掌管事务范围有别,但都对维护僧团利益,促进国家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
上面就是关于僧官制度的主要内涵的介绍了。我们平时修行佛法的时候一定要认真,而且现在很多人都在念诵修行佛法,我们是可以找一些师兄来一起念诵修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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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师兄在修行佛法的时候应该都是听说过僧官制度的,这是封建社会朝廷任命僧官管理佛教僧尼事务的制度。僧官制度的是有很长的时间了,我们也是可以去了解一下的,下面我们就来看一看僧官制度的起源及任务。
僧录始设于后秦,北魏、北齐称沙门统、昭玄统等,至唐代重设,掌管全国寺院、僧籍、僧官补授等,“统领天下诸寺,整理佛法”。唐中叶后设左、右街僧录二人,以后历朝多设立此职,并设有相应的僧官机构,如明、清时中央设僧录司等。僧官及其机构由鸿胪寺、礼部等政府部门辖制。僧官制度是封建专制政权监督和控制佛教事务的重要手段。
由世俗政权任命僧侣为各级僧官,以管理僧尼事务、统御佛教的制度。僧官,即受命管理全国佛教事务的僧人,又称僧纲。主要任务为︰掌管僧籍,以僧律统辖僧尼,并充当朝廷与教团间的协调者,在官方有关机构统领之下,处理有关佛教事务。
印度僧团中原设有上座、维那、寺主、直日、直月、直岁等僧职,然系僧团之自治制度,并非官方所设。僧官之设置,始于中国东晋十六国时期,此后各朝沿袭,代有变革。朝鲜、日本两地从中国传入佛教后,亦加以仿置。
上面就是关于僧官制度的起源及任务的介绍了。我们都知道我们是需要认真的念诵修行佛经的,而且我们在念诵修行佛经之后也是需要去进行回向的,这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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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位师兄应该都是知道僧官制度的,这是封建社会朝廷任命僧官管理佛教僧尼事务的制度。始于后秦,以后历代因之。而我们今天要介绍的就是两晋十六国时期的僧官制度,下面我们就来看一看。
根据《大宋僧史略》、《佛祖统纪》等史料记载,自汉代至西晋之间,为中国佛教之初传期,寺院、僧尼不多,译事与法事尚属初创,当时来华传教的沙门都由朝廷安置在负责接待各国来宾的鸿胪寺,因此当时有关僧尼事务就由鸿胪寺直接掌管。
两晋十六国时期佛教已发展成一股强大的社会势力,寺院和僧尼数量猛增,僧尼从事经济经营、参预社会事务的现象相当普遍,僧尼伪滥秽杂、违戒犯律的情况日益严重。针对这种状况,教团本身和封建官府都在积极寻求有效治理僧尼的办法,经过一段时间的探索尝试,约略于西元四、五世纪之交,中国南北两方分裂政权中的东晋、拓跋魏和姚秦先后正式设置了僧官。其中,东晋的僧官创设于安帝隆安五年(401)以前,中央僧官机构泛称为僧司,亦可称为僧局、僧省,主管僧官可能称为僧主、僧端,副职为都维那,还有若干属吏。其时地方僧官也已产生。拓跋魏的僧官始设于太祖皇始年间(396~397),最高僧官称为道人统,但其下没有副职,也没有独立的僧务机构,僧官作为世俗政权附庸的色彩特别鲜明。姚秦的僧官制度大约在弘始三年(401)正式设立,略迟于东晋和拓跋魏,但内容比东晋、拓跋魏的僧官制度完备。中央僧官共有三员,主官称国内僧主,或称僧正;副职称悦众、僧都、僧录。下设吏员若干。彼此职责分明,办事效能较高。
上面就是关于两晋十六国时期僧官制度的介绍了。我们平时若是能够认真的修行佛法的话肯定是很好的,而且我们平时可以找一些师兄来一起念诵修行佛法的。
...查看更多僧官是封建社会朝廷任命僧官管理佛教僧尼事务,始于后秦,以后历代因之。所设立的僧官有僧正、僧主和僧录等。僧正的职责是自正正人,克敷政令以各项法度、戒律约束僧人,始设于后秦。唐以后,一般在各州立僧正管理地方僧尼事务。僧主的地位、职权类似僧正,有时为朝廷封的高僧亦称僧主。